规章制度
丽水学院校园网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2017-06-28     浏览次数:257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校园网”泛指学校校园辖区范围内有关计算机的所有设备连接而成的局域网通信网络以及运行于网络之上的所有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包括校园内的各楼宇间的光纤通信线路/链路,各楼宇内的网络综合布线系统、室内信息点位,设备间及配线间内的网络机柜、配线架、跳线等网络设施,机房内各路由交换设备、网络安全设备,全校各类服务器存储设备、系统软件、数据库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及其数据等。校园网是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工具和基础设施之一。

第二条  校园网的宗旨是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服务,为全校师生员工服务,为对外宣传工作服务。

第三条  为加强丽水学院校园网管理,规范网络使用,保证校园网络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促进网络资源的交流与共享,明确网络管理的责任与义务,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基础设施管理

第四条 学校对网络设备选购和使用进行统一管理。校内各单位购买接入校园网络的网络设备和软件(包括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网络存储设备、安全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应用系统等)应选择学校推荐的主流产品,必须符合校园网的接入标准,采购之前应先到图书与信息服务中心咨询。

第五条  校园网中心机房作为全校网络的核心,由图书与信息服务中心负责以标准化中心机房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各楼宇弱电机房由图书与信息服务中心进行统一管理,弱电机房应独立使用,机房所在地单位不得自行将机房场所兼作他用,如确需兼用的,使用单位必须落实有效安全措施,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七条  网络服务器和存储系统由图书与信息服务中心统一建设,采用自建私有云或租用云资源的虚拟化云计算服务模式,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和维护,校内各单位按需申请使用。校内各单位购置独立服务器或存储设备的,必须提供足够的依据。

第八条  学校新建、扩建和大修楼宇内及大楼之间的综合布线系统应由图书与信息服务中心统一规划。网络需求由用户单位提供,技术方案由图书与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制订或审核。

第九条  学校综合布线系统由图书与信息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楼宇汇聚层以上设备的维护维修由图书与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实施,用户接入层网络的建设及维护维修方案须通过图书与信息服务中心技术审核后由用户单位实施。

第十条  用户接入层网络工程完工后应提交施工图和测试报告,并经图书与信息服务中心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校园网。

第三章  网络运行与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 校园网对本校在编教职员工和全日制在册学生提供网络服务,校内各楼、馆、实验室以及各分校区可以接入校园网,在校外的教职工通过身份认证后也可远程访问校园网。

第十二条 图书与信息服务中心负责校园网内子网主机IP地址范围的确定和域名分配。

第十三条 未经图书与信息服务中心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入校园网络和因特网。各二级单位的教学办公网和实验室禁止自行连接互联网出口,不允许私自设置代理访问因特网。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专网专用管理,用户不得私自连通不同的专网,专网之间的互联必须落实技术防护方案。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任何用户不得在校园网上从事商业性或营利性活动。

第十六条 使用丽水学院校园网络资源的用户必须经过实名注册认证。每个用户只允许申请一个用户账号,个人账户不得转让他人使用。校外临时用户须由校内在编教职工担保申请上网账号。

第十七条 图书与信息服务中心对用户开户申请审查后开设相应权限的账户,其中域名、公网IP及主机托管的申请要求经过学校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八条 用户必须对自己的用户名、密码负责。如因密码泄露造成损失,责任自负。

第十九条 学校提供统一的网站建设平台,需要在校园网上建设网站的单位和个人,需根据学校对二级网站管理的要求,经审批同意后,在站群管理平台上开设站点进行建设。校园网各二级网站不得开设BBS和聊天室等互动性栏目。

第二十条 用户离开学校后,将进行销户。学生用户毕业和教职工调离保留账户3个月后实行自动销户,如需延长,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同意。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宽带网络由运营商提供有偿服务,免费访问校园网,学生在宿舍内上网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为保障学生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学生宿舍网络实行晚间有限服务。

第四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连入校园网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守社会公德。校园网络的所有用户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盗用他人账户,用户上网账户和密码不得转借他人,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后果。

第二十五条 对于私自接入校园网的计算机,图书与信息服务中心有权停止该机入网;对于私接网络出口以及私自做代理的单位和个人,图书与信息服务中心有权停止该单位或个人连入校园网,并报学校有关部门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密码、入侵和破坏网络及计算机系统等违规行为,图书与信息服务中心将请求相关安全管理部门共同查处。

第二十七条  校园无线网络由图书与信息服务中心统一建设与管理,用户不得私自架设无线路由器提供无线网络服务,由私设无线网引起的网络安全事件责任自负。

第二十八条  校园网内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当做好日常安全防护措施;服务器管理人员严格做好网络安全防护和备份工作;各网站及网络服务管理人员做好信息发布审核;网络服务管理密码必须专人专管,严格保密,凡密码泄露造成学校损失的,将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图书与信息服务中心有权将影响校园网络正常运行的计算机(包括感染病毒、进行非法扫描或发出大量攻击数据包的计算机以及由于误操作引起网络资源冲突的计算机)从校园网上断开,待恢复后重新开通网络。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入网单位和个人用户,图书与信息服务中心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网上通报批评、停止个人账户、停止有关单机入网、停止子网入校园网、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按校纪处分等。触犯国家法律的,按法律程序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图书与信息服务中心负责监督学校网络各项服务的安全运行,负责对校内各网站系统进行安全审查。

第三十二条  网络和系统管理人员执行管理操作时,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程,并做好执行记录。

第三十三条  校园网上运行的信息系统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对于定级二级以上的系统,原则上需测评备案完成后才能上线发布。

第三十四条  图书与信息服务中心将在新建信息系统上线试运行前进行安全扫描和渗透测试,并不定期对在线系统进行安全复检,对不符合要求的系统不予上线或下线整改。

第三十五条  图书与信息服务中心将按规定对网络、系统的操作和使用进行日志审计,并按要求保存日志,同时做好日志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六条  系统管理人员对操作系统等进行远程管理维护时,须经过堡垒机(运维平台)进行登录操作,不得私自安装远程软件绕过堡垒机。

第三十七条  系统管理人员发现信息安全事件时须及时上报,在接到安全通报时,须立即响应指令,按要求在时限内处置好安全问题。

第三十八条  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部门及系统管理人员须根据学校要求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发现隐患时立即整改,未能马上整改但存在风险的,须先下线。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个人收集利用校园网采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对必须收集保存的数据,加强计算机使用保护,一律不得存储到公共云盘或分享,严防数据泄漏。

第四十条  任何网络使用人员利用校园网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四十一条  任何网络使用人员须做好重要数据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在采集、存储、传输、使用敏感个人信息时须落实加密安全措施。

第四十二条  网络和信息系统须有效防范供应链安全风险。对企业运维的人员要进行背景审查和安全检查,签订保密协议或保密责任承诺,防止企业人员违规私自盗取或存储数据,防范人员安全风险。

第五章  网络信息管理

第四十三条  校园网信息包括学校及各部门因工作和对内对外沟通及宣传需要,在校园网上发布的信息,如新闻、通知、公告、介绍、文件、图片、视频等。
    第四十四条 学校网络信息发布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校园网信息发布的主管部门为党委宣传部。

第四十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新闻信息内容的三级审核制度。学校主网站信息由宣传部负责审核并发布。二级网站信息由相关二级单位负责审核并发布。上网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第四十六条  在校园网上发布的信息内容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网站上公开发布的个人信息必须进行脱敏处理,不得出现完整的证件号码和手机号码等敏感信息。

第四十七条  信息发布者须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八条  信息发布人员对经过审阅上传的原始文档(纸质或电子)应保存6个月备查;重要文档应长期保存;需要归档的,按档案管理办法归档。
    第四十九条 在校园网上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妨碍学校工作、影响学校形象或发布与校园网宗旨相悖的信息,应立即向网站主管单位和党委宣传部反映。

第五十条  对发现存在问题的信息,管理人员可先行采取删除或隔离等强制措施,必要时可停止其网络运行,再按规定进一步处理。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给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经2021年第21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丽水学院校园网管理规定》(丽学院办〔2013〕54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丽水学院党委宣传部和图书与信息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丽学院[202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