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公共数据的规范管理与充分共享,发挥数据要素在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范围内公共数据的采集、存储、管理、开放、共享以及相关的安全保障等活动。涵盖学校各教学单位、科研机构、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直属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公共数据。
第二条 学校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工作在学校统筹管理、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统筹做好各类数据的审核把关工作,并自下而上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确保数据之间的有效关联及数据的准确性、唯一性和时效性。
第三条 学校各教学单位、科研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为公共数据的产生部门,负责本部门数据的生产、采集、审核和更新。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因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需要使用公共数据的,为公共数据使用部门,使用公共数据前需提交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申请。
第五条 数据共享申请只针对数据使用部门的实际工作需求提供数据,原则上只对正式上线运行的系统采用API或ETL交换方式进行获取;采用批量导出等文件方式共享须有充分合理的理由。
第六条 按照“谁的数据谁主管”原则,申请共享数据需由数据产生部门审批同意,申请时应严格遵循“最小够用”原则。
第七条 数据使用部门在获取共享数据后,必须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严格遵循国家、地方及学校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条例和规章制度,明确数据安全责任人及数据管理员,确保获得的共享数据的安全,发生人为或技术原因导致数据泄露或发生其他信息安全事故的,由数据使用部门负责。
第八条 信息技术中心作为学校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工作的主管部门,有权在发现数据安全隐患或者数据采集部门的要求下暂停或终止数据共享同步。
第九条 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申请流程:通过“钉钉OA审批中心-信息技术中心-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申请”提交申请,经所在单位与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人审批后,至数据治理平台提交数据申请,具体操作见《公共数据申请帮助文档》。
